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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各地各类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规范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省级见习基地在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各地各类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规范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省级见习基地在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是指经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二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毕业离校后未就业的本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同时开辟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促进本省籍毕业生更好更快地实现充分就业,对全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起示范作用。

第三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应符合我省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产品(项目)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三)申请单位要具有各项规范管理制度和见习指导师资力量,能按实际需求进行见习指导;

(四)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按照有关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见习、生活条件,并提供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见习人员顺利完成见习任务。

第五条 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

(一) 有意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向省人事厅申报,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见习基地的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4、见习生见习管理制度。

在汉单位(企业)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汉外单位(企业)可先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初审汇总后报省人事厅。

(二)经审核合格的,由省人事厅行文批准后正式挂牌运行。省级见习基地期限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

第六条 省级见习基地职责

(一)见习基地应在湖北人才网(www. jobhb.com)上公布年度见习需求信息,积极与高校和毕业生联系,接受见习报名,组织安排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

(二)与见习毕业生协商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鉴定;

(四)根据见习工作情况留用部分见习人员或推荐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五)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对见习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

(一)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指高校毕业后未就业的本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凡申请进入省级见习基地见习的毕业生需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并持本人毕业证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省级见习基地申请;

(四)见习本着就近、专业对口原则,即已回原籍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其见习专业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五)凡经县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享受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第八条 见习人员上岗后,应与省级见习基地签订正式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将花名册、数据库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九条 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省级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并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4),签署见习考核意见,作为工龄计算和用人单位聘(录)用的依据。

第十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省级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对组织好、服务优、效果佳或接纳见习生达到一定数量的省级见习基地将由省人事厅定期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省级见习基地的就业见习岗位按政策实行财政补贴。省人事厅根据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制定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并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补贴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实行一年一审,定期补助。

第十三条 见习岗位财政补贴申请程序

 

(一)省级见习基地在当年10月底前向省人事厅提出财政补贴申请,一年申请一次。需提供下列材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补贴经费申请表》

(附件5);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册》(附件6);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协议书》(附件3);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

(二)省人事厅审核确认后,由省人才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省人事厅由流动调配处和省人才中心具体承担省级见习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调配处的职责为:

 

(一)制定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总体方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审批、考核与检查。

省人才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和联系方式,收集汇总和发布各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程序,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负责参与省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资格的审核;

(三)负责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财政补助的支付;

(四)负责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免费托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

87235488 hbrsdp@yahoo.com.cn

省人才中心

87257930 hyglc2009@126.com

 

 

 

湖北省人事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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